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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私家侦探业的刑法规制
摘要:由于当前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私人侦探行业的迅猛发展成为一种现实。为解决私人侦探业存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应在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作用,对私家侦探业的主体、目的、范围、情节和后果等进行具体规制,以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发生。 关键词:私家侦探;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入罪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的现象频频发生,由此引发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我国当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1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包括三个罪名,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这三个罪名中,刑法对私家侦探业的规制具有较为突出的代表性和针对性。因此,笔者拟对私家侦探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刑法对私家侦探业的规制现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253条之一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两种行为类型进行了具体规定。从上述规定看,我国对于私家侦探行业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解释》第1条中对私家侦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然而,由于我国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制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而关于私家侦探的规制仍主要局限于《解释》第1条,故私家侦探业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私家侦探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种,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与之相关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构成要件,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找到直接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相对应的罪名。实践中,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均以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中,并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种单独罪名加以规定,使得两个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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